本网讯(记者 孙思娅)认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使用血栓患者禁用的力保肪宁药物,导致自己复发脑梗,右侧肢体萎缩三分之一,71岁的张老太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赔偿张老太经济损失5000余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张老太起诉称,2006年10月26日,她因服用阿司匹林导致十二指肠出血,而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此前她曾有脑梗病史。因医院要求她停食停水,为了增加营养,医院使用了力保肪宁注射液。“从第一次注射开始,我和家人就多次向医生提出了用药的质疑,怀疑会增加血液浓度”,张老太说,她还多次向医生反映自己肢体酸软无力的症状,但是都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
同年10月29日晚上,张老太正在注射第4瓶力保肪宁,她的女儿突然发现注射液瓶体说明上写着“脑血栓患者禁用”几个字,于是赶紧找来医生、护士,要求停止输液。当晚,张老太前往厕所返回时,突发脑血栓晕倒。所幸,张老太在经过抢救后于次日苏醒,但右侧肢体完全瘫痪。“给我治病的医生,是3个实习的博士研究生,缺乏经验”,张老太说,考虑到事故发生后,他们思想压力很大,为了不影响他们的正常毕业,所以她在几人毕业离校后,才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精神损失10万元。
院方表示,诊疗过程符合医学常规,“虽然力保肪宁是脑梗病人禁用的药物,但是张老太是脑梗后一年的患者,而且当时需要补充营养,所以用药无误”。张老太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病史,这些都是脑血管病的高危因素,所以并非力保肪宁必然导致张老太复发脑梗,即便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医院就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鉴定显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虽然不违反医疗常规,但鉴于张老太的病史,用药应该格外谨慎。在张老太感觉异常时,医院观察病情不够细致、采取措施不够及时,存在一定医疗过失。鉴定指出,张老太的病发主要与自身基础疾病有关,与医院的诊疗过程的过失也有一定关系。但张老太的伤残程度并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指出,虽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并将责任比例酌定为30%。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赔偿张老太经济损失5000余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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