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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 不再批准公办校参办民办校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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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昨日下发《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对民办学校审批、招生、管理、法人财产权、财务与资金使用等提出了规范要求。
今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公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同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以资金、固定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在2009年底前剥离。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该公办学校分校的校名。公办学校领导不得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兼任行政职务,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应当报公办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在2009年新学年不得安排招生。
审批机关将向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委派督导专员,监督、引导办学方向、办学行为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等。督导专员办公经费及工作补贴由委派机构承担,不得另外在民办中小学领取工资和工作补贴。
通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要将限期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督促举办者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督促民办学校与教师依法签订聘任合同,切实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为教师缴交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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