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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畸轻 省高法还要审李旭东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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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郝冬白)4月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甘肃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荣达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东涉嫌经济犯罪一案提起抗诉,李旭东同时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近日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8月6日,李旭东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该案被指定由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旭东涉嫌犯有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及偷税罪4项罪名。2008年9月3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院指控李旭东偷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李旭东的行为不构成该三罪。法院认为李旭东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李旭东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11.93万元(已缴纳720万元),对李旭东偷逃税款1705.96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旭东的量刑畸轻,报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时,李旭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偷税数额存在出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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