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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救助未成年人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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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行政机关和社会机构监管不到位,广泛社会化的责任要求由于缺少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导致在实践中各部门相互推诿、逃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致使未成年人抚育费的获取不确定、不及时、无稳定保障;二、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制度,目前,包括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救助还存在真空地带;三、儿童监护制度尚待完善,一旦家庭解体,儿童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针对以上情况,在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就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问题提出以下三大意见:
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救助体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全社会之力,开展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其次,完善救助制度,建立未成年人低保制度,包括罪错青少年在内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助学制度等。完善法律,对儿童监护权的给予和剥夺等事宜予以明确的规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要设立公设监护机构,并鼓励未成年人的亲友和社会(如民间组织、志愿者家庭等)监护。同时,设立数量适当的救助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政府应当加大投入,设立面向孤残儿童、流浪儿童以及因家庭贫困而生活无着的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社会保障基金和专项救助资金,保障这部分青少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防止和减少辍学。同时,为罪错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建立起“财政为主,渠道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形成“民政测算、政府预算、人大批准、财政支出”的社会救助资金政府投入机制。
甘肃省城乡散居孤儿要分别纳入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范围。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集中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内抚养,也可以开展家庭寄养,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的要求,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散居孤儿分别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医疗费用按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予以救助。 同时要把孤儿的就医纳入公立医疗机构济困病床管理范围,实行“两免一减”(免除挂号费、床位费,减免医疗费用)的统一政策。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呼吁:中国实行全民低保已经到了时候。全民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的基础上,给全民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福建省率先试行“全民医保”,该省石狮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覆盖26.6万人,超过全市应保人口的90%。厦门市财政拟每年拿出 3000万~4000万元,将全市城乡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纳入医保,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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