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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学率不得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指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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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2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魏娟)备受广大教师关注的《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月5日在教育部网站公布,我省教育部门正在结合该意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而多年来学校、教师、学生不断追求的升学率将不作为教师绩效的考核指标。
此前,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将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而绩效考核结果将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的内容为,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被放在了绩效考核的首位,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必备的基本要求。班主任工作的考核被强化,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另外,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
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同时,绩效考核结果也成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我省教育部门正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强化学校岗位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竞争、流动和保障机制,构建中小学教师持续发展的激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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