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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前补缴08年公路交通规费 免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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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到 昨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交通征稽处刘建勋处长等人接听了本报热线8119000,为市民解答2009年1月1日起停征的公路养路费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共有46位读者打进热线电话咨询。
热点问题1: 交通征稽部门在清缴相关的公路养路费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时,票据为何不是2009年的新票据?
刘处长介绍: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热点问题2:如果已经预缴了2009年的费用,如何退费?
刘处长介绍:根据甘肃省交通征稽局的通告,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热点问题3:什么时候缴清2008年的欠费不用罚款?
刘处长介绍:在2009年1月10日前补缴欠费的,可免于处罚。对于年度内连续拖欠公路交通规费4个月以上的,按拖欠时间的不同,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于故意偷逃、拒缴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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