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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外省考取驾照的学员进行抽验身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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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部商报报道 为了加大跨省考生的管理,我省将有权对外省考取驾照的学员进行抽查。同时,总队车管所第一时间推出相关管理措施,重点打击“黑驾校”。
我省将有权对外省考取驾照的学员进行抽查,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了解到,据统计,2006年1月至11月,我省24家驾校学员,仅到青海考取驾照的考生有15000人,为了加大跨省考生的管理,我省将有权对外省考取驾照的学员进行抽查,如果考试不合格者,将责令其重新培训。同时,结合公安部关于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重要举措,总队车管所第一时间推出七项管理措施,重点打击“黑驾校”,将对于不合格的陪练驾校进行取缔。首先,对经交通部门批准取得培训资格的驾校进行备案,对申请备案的驾校教练车辆的安全性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教练车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批准线路和教练时间。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实行备案,对取得培训资格驾校的校长、安监员、教练员,可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聘请担任考试监督员,监督考试工作。打击非法陪练行为,对无《教练员证》、非教练车进行学员教练、不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内开展陪练的车辆进行整顿,对参加非法陪练的学员按照无证驾驶进行处罚。对发现存在使用无培训资格的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参与培训的问题驾校,暂停受理考试申请;对教练员在场外指导学员考试的行为,停止教练员对所在培训机构考试,通报交通部门。
加强车辆和驾证申请人条件审查。严格落实申请人户籍地居住信息核查制度,加强异地申请人报考、换证比例异常监控工作,对异地驾驶证申请人申请考试比例控制在10%以内,对申请换证有疑问的要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实暂住证真伪,还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明;对跨省(区、市)的异地申请人还要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查户籍和居住信息。发现同一培训机构异地申请人暂住证号码连续、暂住地为培训机构地址或同一地点的,驾校违规组织异地培训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异地驾驶人申请换证比例异常的,各地要对换证驾驶人增加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测评。
落实驾校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驾校培训和考试质量排名情况。实行驾驶人培训质量倒查制度。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较差、培训的新驾驶人交通肇事和违法行为较多的,应适当减少受理报考人数;对考试质量排名较后的驾校,在其核定培训能力基础上,应适当减少受理报考人数;对连续2次或一年内3次以上排名较后的培训机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落实违规举报监督制度。各地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考试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在培训和考试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对培训机构不设置副刹车,不悬挂教练车号牌,非教练车培训,使用报废、拼装车及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用作教练车,教练员一员多聘,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以贿赂考试员为名向学员索要钱物的,考试员违反考试员工作纪律等行为进行举报。本报记者郭秀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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