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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倒闭民营油企借力《反垄断法》状告中石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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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讯(记者郭玉红)我省一家已经倒闭歇业的民营加油站,借力《反垄断法》,一纸诉状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简称兰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强行收取的油品运输费用人民币11520.24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20091.82元。日前,兰州中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
2006年9月,位于段家滩鱼池口的民营油企兴达加油站与兰州分公司签订了同意兴达加油站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5年的《中国石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兰州分公司并未如约向该加油站供油,供油量也从2007年的3150吨骤减为2008年的906吨,而兴达加油站正常年加油量在5000吨以上。2008年7月初,兰州分公司干脆单方面完全停止了油品供应,导致兴达加油站关门歇业。兴达加油站称,兰州分公司还违反双方“吨油运费标准按2元支付”的约定,自2008年以来,以每吨25元的标准单方面向兴达加油站征收了油品运输费用。
鉴于兰州分公司在油品市场的完全优势地位,加油站在签订完《中国石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后,又陆续与其签订了《成品油销售合同》、《中国石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兴达加油站(乙方)认为协议中的诸多条款都显失公平,诸如在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中,仅约定了中石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却单方面排除了兴达加油站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当加油站试图协商解除合同时,该公司在兴达加油站结清所有财务手续后,却拒绝出具相关财务证明、税票。不得已,加油站于2008年9月5日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解除合同。
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介绍,从民营油企难从石油公司买到油或者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油的情况判断,涉及《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等条款,民营油企起诉中石油有法可依,民营油企的诉求也具正当性与合法性。但他表示,实际诉讼操作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对于民营油企而言,诉讼能否获胜并不是关键,更多具有宣示性和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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