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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替考案5组织者各领其刑 五人均辩称自己无罪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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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宣判现场
蒋鑫,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事发前系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
霍继刚,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事发前系山东省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
赵晓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事发前无固定职业。
魏成甲,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事发前系山东省阳谷县第一中学教师。
张玉茹,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事发前系阳谷县某厂下岗工人。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霍继刚、魏成甲、张玉茹等人先后组织山东籍考生14人以及被告人魏成甲等人联系的山东籍替考学生12人来到天水。被告人霍继刚从原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蒋鑫处拿到2008年高考准考证后,随即安排上述人等替考。案发后,霍继刚、蒋鑫等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到案,随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院指控,替考案中,被告人蒋鑫从被告人霍继刚处获款约28万元,从王梦义处获款1万元,从赵晓峰处获款5000元。
被告人蒋鑫辩称:我是应霍继刚的请求而帮忙办理了高考异地报名,替考的事我事先不知;收到的钱数没有28万元之多,我无罪。
被告人霍继刚辩称:我仅办了3人的高考“移民”和替考,指控我向蒋鑫提供16名高考“移民”的事实不能成立;是学生家长向蒋鑫汇的钱;张玉茹仅是随我出门,并未参与本案。
被告人赵晓峰初尚认罪,庭审辩论中又辩解其仅参与了办理假的户籍和身份证件,因而无罪。
被告人魏成甲称:我并未积极主动参与组织学生替考,案发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此未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张玉茹称:我到天水是随夫旅游,我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鑫与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分别共谋或接受委托后经其办理虚假的户籍手续或使用他人提供的伪造户籍资料,通过两学校分别通谋为28名山东籍考生和2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天水籍考生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从而使这部分考生非法取得考试资格,参加了高考。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被告蒋鑫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霍继刚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赵晓峰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魏成甲,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张玉茹,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5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记者 刘东亮 为您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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