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实习生 董莉萍)一家国有能源技术发展公司的聘用职员,在公司承担实施“送电下乡”工程时,将自己以“打白条”形式收取的57.5万元地方自筹款,轻而易举收入囊中长达3年。8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3年,除其家人退缴的7万余元赃款和一辆小轿车已发还给该公司外,其他赃款将继续追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3年,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现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推行“送电下乡”工程时,与甘南州玛曲县政府和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由发改委提供1205.92万元国债投资款,当地政府及用户自筹40%的配套资金,而汇能公司则负责整套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其间,省能源办还委托汇能公司从项目实施地代为催缴、收缴太阳能用户使用光伏电源的相关资金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4年9月,时年28岁的肖某接受汇能公司委派,向玛曲县科技局发放太阳能用电设备的同时,负责收取用户缴纳的光伏电源使用费。让肖某深感意外的是,该局财务人员向当地农户们代收的用电费从不做账,每次给他支付数万元公款时,也从不要求出具发票,打张白条即可。其后的13个月时间里,肖某将先后5次收取的57.5万元,全部隐匿不报占为己有。他拿这笔不义之财给姐姐医病、为妻子买车,还掏钱替岳父装修新房子、购置新家当。除此之外,肖某赌博、买彩票还花去了十多万元。2008年初,省发改委新能源办公室通知汇能公司,将已收取的配套资金款全部退还给用户。同年5月,汇能公司对账才发现了这一漏洞,遂向检察机关举报,并将肖某扭送到案。案发后,肖某之妻主动将7万元赃款及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退赔给办案单位。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作为汇能公司职员,受国有公司委派,在收取配套资金款后,将大部分款项擅自截留2至3年,并向单位隐瞒事实,将公共财产非法侵吞。在政策变化要将已收取的配套资金款退还之时,肖某仍将该款继续占有,且在诉讼中又对部分隐瞒事实进行虚假供述。据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肖某能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法院酌情从轻对其作出如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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