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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2-27

  本报兰州1月3日电记者周文馨甘肃省科普[KePu]工作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行,标记着该省科普[KePu]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十一五”以来,甘肃省市县三级政府[ZhengFu]科普[KePu]经费投入由2006年的780万元增长到2009年的1580万元。

  条例规定,甘肃省科普[KePu]工作的组织管理,须要坚持政府[ZhengFu]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ZhengFu]应该将科普[KePu]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ZhengFu]应该将科普[KePu]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加幅度应该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幅度,科普[KePu]经费应该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条例指出,科普[KePu]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损坏科普[KePu]场馆、设施。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应该将其适合向民众开放的研究实验基地、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合,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摆设馆等,定期向社会开放。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以科普[KePu]为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利用科普[KePu]活动捣乱社会秩序和骗取财物的。将政府[ZhengFu]投资建设的科普[KePu]场馆、设施擅自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侵犯、毁损科普[KePu]场馆、设施的,责令其停滞损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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