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莹 以暴力、自残或者捣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逼的信访[XinFang]行为,或被列为违法信访[XinFang]行为。《深圳经济特区信访[XinFang]条例(草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多项信访[XinFang]行为明确制止,包含使用令人恐怖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等。 可举办信访[XinFang]听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表现,现有信访[XinFang]制度很难适应新时代对信访[XinFang]工作的新要求,须要通过特区立法在国务院《信访[XinFang]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美。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特殊规定[GuiDing]了以下情形可以由信访[XinFang]机构进行信访[XinFang]听证:信访[XinFang]人反应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XinFang]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恳求,经有权单位处置、复核单位复核后仍不服复核看法的;信访[XinFang]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恳求涉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其他重大、庞杂、疑难的信访[XinFang]事项。草案规定[GuiDing],信访[XinFang]听证会需通知信访[XinFang]人或其代表、以及相干部门和第三方,此外还可以邀请相干专家参加并发表看法。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信访[XinFang]人、其他利害关系个人隐私的,信访[XinFang]听证会应公开进行,根据听证会形成的听证看法,可以向社会进行公开。 制止自残威逼式信访[XinFang] 南都记者注意到,与国务院《信访[XinFang]条例》相比,此次提交深圳审议的草案,在对信访[XinFang]秩序的规定[GuiDing]上,列出了更为具体多样的制止条目。除《信访[XinFang]条例》中明确规定[GuiDing]制止的信访[XinFang]行为外,还提出信访[XinFang]人和单位不得以实行暴力、自残、或者捣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逼,不得以反应看法和恳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由,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使用令人恐怖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以及阻拦、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 对于用上述制止方法进行信访[XinFang]的,草案规定[GuiDing],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滞违法行为、强迫分散违法行为人分开现场,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专家说法 “部分内容表述过于主观” 深圳市律师协会人权保障专业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树奎律师以为,在对制止信访[XinFang]的具体行为规定[GuiDing]上,深圳在使用特区立法权时须要更加谨严,特殊推敲相干规定[GuiDing]有没有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 他以为,规定[GuiDing]信访[XinFang]人不得以自残等方法威逼信访[XinFang],在法律表述上应该更为严谨地界定信访[XinFang]人实行自残行为的场所、目标,“没有什么法律有限制自残行为相干的内容,你如何去界定别人是真的失望到了极点后真的想自残,还是说以自残相威逼进行信访[XinFang]?把握标准上感到权力部门就有比较大的空间。” 此外,他尤其指出,草案中表述制止“信访[XinFang]人使用令人恐怖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信访[XinFang]”,其中恐怖或者厌恶都是带有鲜明主观色彩的字眼,从立法专业性来说,法律条文在规定[GuiDing]中应该使用中性的、清楚、没有歧义和客观的表述,相似这种个人感受性质的主观词语,并不适合用在法规表述中。这种语言将会面临实际操作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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