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全体业主[YeZhu]共同利益的事项,必须由业主[YeZhu]委员会[WeiYuanHui]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其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YeZhu]共同承担。业主[YeZhu]委员会[WeiYuanHui]在进行涉及处分业主[YeZhu]权益的诉讼事项时,必须提交业主[YeZhu]大会的授权决定。业委会怠于履行职责时,受直接影响的个别业主[YeZhu]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YiJian]》条文 “管家还是冤家?”业主[YeZhu]与物业公司的恩恩怨怨说之不尽。为更好的处理此类纠纷,规范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昨天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指导意见[YiJian]》(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YiJian],当中明确,“业委会”可以当原告。 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涉“物业纠纷”也存在较大争论,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难题迟迟没有定论,导致全省以至全国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为此,广东省高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审判实践,起草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YiJian]》,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建设厅等相关单位人员,举办征求意见[YiJian]座谈会,以此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 “请物业公司像请保姆。可保姆进家门不由主人说了算。当主人对服务不满意时,还不能决定更换。”广东省律协一位律师表示,长久以来,由于《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业主[YeZhu]委员会[WeiYuanHui]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规定,许多业委会连当原告的起诉资格都没有。 据介绍,虽无明文规定,但广东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已有所突破。不过,仍有部分法院不承认业主[YeZhu]委员会[WeiYuanHui]的诉讼主体资格。 考虑到业主[YeZhu]委员会[WeiYuanHui]作为业主[YeZhu]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具有对小区内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此次广东高院《指导意见[YiJian]》明确规定业主[YeZhu]委员会[WeiYuanHui]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许多代表都认为,此举填补了法律空白。有代表更直言,该指导意见[YiJian]正式生效后,这将是全国首例,必会产生示范效应和重大影响。 ?? 南方网编辑:马菁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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