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多前发生的“舞王”大火案令人记忆犹新:这起惨重的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一批责任人员也因此锒铛入狱。然而,这起特大火灾案余波仍未平,房屋所有者因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舞王”俱乐部经营者王静等6名相关责任人员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总计赔偿70余万元,王静等人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房东
修复火灾损失需200万
本案原告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是“舞王”俱乐部经营场地的所有者。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王静、张伟在该公司所有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综合楼经营“舞王”俱乐部,2007年4月至9月期间,王静、张伟聘请无相关资质的被告利环境,对俱乐部进行装修,被告杨平受聘进行现场监督,同年9月8日,在未通过装修竣工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该俱乐部开始营业。
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许,“舞王”俱乐部节目总监、被告申文斌安排被告王帅文等人进入大厅三楼圆形表演舞台表演小品,王帅文使用道具枪放射烟火弹,导致天花海绵装饰材料燃烧,随后发生火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多人死伤,同时也造成原告的综合楼毁损严重,经评估,该大楼要恢复使用所需修复费用为201.1507万元。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王静等6名被告如数赔偿。
被告
对于责任承担各有说法
该案在龙岗法院一审时,王静等5名被告发表了不同意见,另一被告利环境未到庭。
王静、张伟称,他们并非从原告处租用该综合楼,也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原告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维修费用过高。
被告杨平、申文斌则辩称,他们只是俱乐部员工,按老板指令行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帅文则表示,自己只是个表演者,不可能预见有关消防问题。
一审
核定损失判赔70万
龙岗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系涉案综合楼的权利人,原告将该大楼出租给王某,王某将其中部分分租给王静。
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是基于被告侵权而起诉,与是否有租赁合同无关。本案中,因6被告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舞王”俱乐部所在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楼发生火灾,使该大楼遭到损坏,6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王静、张伟作为俱乐部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过错较大,应承担较大责任份额;被告杨平、申文斌、王帅文作为雇工,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利环境明知自己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仍受聘进行消防设施安装,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6被告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王静、张伟各承担40%,王帅文承担10%,杨平承担4%,申文斌、利环境各承担3%。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原告损失合计为70.2417万元,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又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赔偿数额仍存争议
王静等人不服龙岗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舞王”火灾案发生后,王静等6被告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昨天他们并未现身法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王静的代理律师阐述的观点与一审时基本一致。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代理律师则称,一审判决70万已是最低赔偿标准,希望法院尽快作出终审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南方网编辑:谢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