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昨日记者从珠海香洲区法院获悉,两名被告人因将普通高粱酒非法伪装成“茅台”酒高价出售,涉案300余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领刑5年。
批发“茅台酒”人赃俱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左右,被告人赵某军在贵阳市认识了被告郭某,称可以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被告郭某同年12月联系了被害人罗某,谎称认识茅台酒厂的人,可以从茅台酒厂大量批发茅台酒。
被害人罗某联系了买家、被害人徐某后,便向被告郭某要求进货并转卖给徐某。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郭某数次向被告赵某军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共计352箱,并通过转账支付货款974500元,其余货款通过现金支付。
被告郭某将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全部转手销售给罗某,罗某自己留存25箱,将272箱转手销售给徐某,并且在发现茅台酒有问题后向被告人郭某退货55箱,经统计,被告郭某共向被害人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297箱,销售金额为3228360元。
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郭某再次向被告人赵某军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35箱,准备用于出售给郑某源,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赵某军商定的价格为625O0元。
被告人赵某军于同月26日下午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从贵阳市运至珠海市,次日中午在被告人郭某的带领下准备交易时,在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银都酒店附近的十字路口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为取信于人假酒卖真价
据法院透露,在该案审理期间,赵某军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认罪,但郭某拒不认罪,始终辩称自己是在赵某军的引诱下才开始销售茅台酒,直到后来才知是高粱酒。
被告郭某辩称赵某军要求她按市场价卖给罗某,如果卖便宜了别人就不会相信是茅台酒,并且有发票提供,于是她按市场价销售给被害人罗某的53度的茅台375ml的570元/瓶、500ml的740元/瓶、750ml的1300元/瓶;十五年陈酿茅台5000元/瓶;三十年陈酿茅台10000元/瓶。
销售假茅台获刑5年
香洲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军、郭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赵某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2万元,郭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62万元。
南方网编辑:张伟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