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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在粤开网店无需工商登记
2012-05-10

  目前,网络商品交易已经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昨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广东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称,截至3月15日,消费者可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向省工商局提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意见,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2504房广东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邮编:510620。电子邮箱:gaoxq@gdgs.gov.cn

  网店不强制注册登记

  《意见》规定,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而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根据《意见》内容,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还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广州市××菜篮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意见》规定,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或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中加注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

  创业网店减免登记费

  《意见》表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农转非”等人员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并申办为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对符合条件申办企业的,实施登记费用减免优惠。

(南方网编辑: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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