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粤近日出台新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这一新规就是《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在广东省政府网站上公布。
《办法》表示,“重大行政决策”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比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等。
《办法》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对于具体操作方式,《办法》亦有明确要求,如在专家人数方面就规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办法》强调,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广东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为各级行政单位作重大决策前咨询专家意见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建立了决策责任回溯、追究机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各级行政决策。接下来最关键的是如何落到实处。”省政府参事、省委党校教授陈鸿宇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
南方网编辑:张伟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