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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升迁行贿数十万 广州花都区原办公室副主任受审
2012-05-15

  继原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潇因受贿被判刑之后,原广州市花都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东华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显示,任东华现年47岁,案发前主动退赃近2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间,任东华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接受两个施工队负责人的委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某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分别收受5万元和6万元贿款。

  2010年9月,任东华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6.8万元,购买物品供个人使用。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9年至2011年间,任东华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谋取职务升迁,分12次馈送时任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潘潇共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及玉器3件。

  据了解,潘潇曾证实任东华多次找他,希望换工作,并分多次向他赠送高尔夫球杆、现金和玉器。后来因为编制等问题,任东华换工作的“愿望”没能实现。

  庭审中,任东华对三项指控均供认不讳,辩称“三项罪名自己都有自首情节”,恳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一个上午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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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原区委书记获刑十二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3622.37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

  一审判决潘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潘潇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南方网编辑: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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