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日上午召开。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对于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出租人的连带责任的规定遭到了与会代表的质疑。
关于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成了讨论的热点。据了解,修订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是增加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治安信息报告制度。条例规定出租屋在硬件上要有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在软件上要求有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即时采集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从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由中介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规定普遍遭到了代表的质疑。有代表认为这个规定有待商榷,报告制度只是减少了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但却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够人性化。对于报告制度中相应的处罚措施,代表认为单靠限制并不是高明的办法并提出要进一步研究连带责任的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条例的修订很有必要,但草案里过分强调了管理,却忽视了服务。“'管理就是要钱'的方法和理念要不得”,他细数着修订草案中的接近20个罚款条例说道。他表示,不能把出租屋看成“另类”,必须先承认其合法性和作用,草案修订内容上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听被管理者的意见,寓管理于服务中。
草案也有不少条例得到了代表的一致认同。据悉,租赁主体范围的扩大,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和境外人员,体现了公平;将租赁房屋的范围限定为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和旅馆业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把管理的口子收小,进一步方便了管理。
实习编辑:谢秋芳 编辑:许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