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感无能力支付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因故意杀害怀孕妻子最近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紫金县蓝塘镇李某,近日写下一份《委托书》,自愿捐出自己的人体器官以“赎罪”,并委托辩护律师全程受理捐献事宜。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赖某自由恋爱并育有两女,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去年2月10日上午,在紫金县蓝塘镇砂塘村的家中,李某为身体不适的妻子进行了两次药物注射治疗,后发现妻子出现昏迷现象。因担心赖某因药物反应致死而导致自己受到无证行医的法律追究,李某遂用枕巾勒住妻子的颈部直至其窒息死亡,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谎称妻子系吃药上吊死亡。案发两日后,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其勒死妻子的犯罪事实。
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8450.2元。
笔者从该市法律援助处了解到,被判处死缓后的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是产生了自愿捐献肝、肾等器官给相关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的想法,以期由此所得合理的补偿款项支付给受害人家属。
李某的辩护律师表示,罪犯捐献器官涉及其人身权,李某提出自愿捐献肝肾等器官,符合器官移植自愿性的原则。而且,作为被告人在无经济能力支付赔偿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赎罪”,在经济上为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弥补,其举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南方网编辑:张伟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