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宁四月二十一日电 (韦婷 徐鹰 康宁)广西地税局二十一日透露,广西柳州市庄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偷税千余万元人民币,二十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其犯偷税罪,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其财务主管陈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广西地税部门二00八年一月对庄承公司从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00四年十二月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明庄承公司采取多列支出、少报或不报收入的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少缴税款累计达到一千三百三十一万元,其中二00四年度偷逃税款占年度应纳税额高达百分之八十三点三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偷税,并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二00一年起作为庄承公司的股东,在二00一年及二00二年度担任直接负责庄承公司纳税工作的会计,二00四年度担任财务主管,亲自或授意财务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匿经营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已达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因两被告均主动请求法院处置公司财产用于缴纳税款及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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