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通讯员李健)南宁市从8月开始实施《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暂行)》,该意见明确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各方主体责任、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等内容。该意见规定,从8月份起,南宁市新上马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每位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
该意见规定,凡在南宁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建筑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手续要求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