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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废止四个文件 |
200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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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纪律处分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李红山 胡庆魁)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废止四个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文件。
决定废止的四个文件是:《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规定》(琼纪发〈1995〉19号)、《海南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量化管理实施办法》(琼纪发 〈1999〉40号)、《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琼纪发〈2000〉21号)和《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琼纪发〈2002〉1号)。
文件废止的理由,或与新形势下的要求不适应,或与近期颁发的文件不一致,或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求的设定事项不符。
据了解,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工作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对本委厅制定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作出了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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