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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房价成本遭拒 郑州市民告物价局一审败诉
2009-07-24

本报4月15日报道了市民屈松峰摇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资格,可随后被告知所买的紫薇苑小区的基准房价每平方米为2537元,销售价格每平方米2613元。屈松峰向市物价局申请公开紫薇苑小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核算的详细信息,但遭到了拒绝。屈松峰状告市物价局“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4月14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昨天,法庭宣判,屈松峰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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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准业主状告市物价局不公开房价成本核算信息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今年1月16日,市民屈松峰终于在第三次参加的经济适用房“摇号”中看到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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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后他在房管局的网站上看到,他所选中的位于海洋路的紫薇苑小区经济适用房,物价局定的基准房价是每平方米2537元,销售价格是每平方米2613元。价格咋这么高?一直关注经济适用房信息的屈松峰2月11日向郑州市物价局申请公开经济适用房房价的核算信息。市物价局3月3日给屈松峰出具一份《告知书》,其中仅公开了开发商向其审核价格的材料目录和审核结果,“其余内容不予公开”。屈松峰对物价局的答复表示失望。3月17日,他向中原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市物价局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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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郑州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郑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证明了作为价格制定和主管部门的物价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价格的。“我们已对屈松峰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依据上级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决定作出的,市物价局是执行单位,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没有任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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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准业主诉讼请求,称物价局工作有瑕疵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原区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屈松峰在向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物价局根据函复意见做出《告知书》送达给屈松峰,同时将决定公开的开发商报送定价的材料目录及审核结果告知,被告郑州市物价局的该告知行为符合规定。但物价局作出的《告知书》中没有引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工作中的瑕疵,不过,瑕疵不足以导致《告知书》告知结果的改变,不影响其有效性。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屈松峰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缺乏说服力准备上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拿到判决书后,我们这些准业主都不服这个判决,我们一定会坚持走下去。”屈松峰说,他的上诉材料正在准备中,“上诉要是输了,我还会继续申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样的判决太没有说服力了,我们感到很意外。”屈松峰的代理律师时辉亮说,物价局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八条,但是,法庭上,物价局并未说出屈松峰的行为到底危及了第八条中的哪一项。“法院的判决,既没有说出物价局依据的法律条项是否正确,也没有说出屈松峰违反了哪一项,只是笼统地依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判了,太不明确了。”时辉亮说。 (记者 鲁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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