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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死亡 俩伙伴没尽到劝阻义务担责 各赔1万
2009-07-24

聚餐时朋友喝酒正起劲,您会不会劝阻一下?郑州俩市民就因为没有及时劝阻朋友喝酒,结果朋友醉酒死亡。5月4日,两人分别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承担10%的责任,各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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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大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期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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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军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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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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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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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酒后死亡酒友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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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闫某生前嗜酒,其妻荆某在一小区做生意。去年8月11日晚,荆某与闫某的好朋友董亮、杨明打牌至次日凌晨,之后,闫某与董亮、杨明一同外出吃饭喝酒。闫某喝醉后,董亮、杨明将其送回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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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上午10时,荆某发现丈夫闫某俯卧在沙发上,意识不清,就喊来董亮、杨明等人将闫某送至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但闫某已死亡多时,被诊断为酒精中毒导致异物窒息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1月24日,荆某及其子女将董亮、杨明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抢救费192.50元,停尸费280元,寿衣费800元,殡葬费630元,交通费233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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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尽劝阻义务俩酒友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某生前嗜酒。在一起喝酒时,作为与闫某关系密切的朋友,董亮、杨明未尽到劝阻其喝酒的义务,致使闫某因酒精中毒导致异物窒息死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闫某的死亡与其本人生前嗜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董亮、杨明对闫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在与其一同喝酒时未尽到劝阻义务,且闫某死亡给荆某等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据公平原则,以董亮、杨明每人补偿荆某经济损失1万元为宜。 tujian.org

今年5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亮、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每人补偿荆某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荆某等人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说法】4种劝酒者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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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社交场合适度地劝酒、敬酒并无过错,但酒德酒风不好就会喝出人命,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劝酒者负不负刑事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说,如果明知对方有高血压等不适合饮酒的疾病,仍拼命劝对方喝酒,以致醉酒造成对方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劝酒者就涉嫌故意伤害,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3种情况,酒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万军解释。第一种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目的地,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二种,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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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宴会召集者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宴会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春梅 王斌 王海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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