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管局出具虚假证明,致使法院执行案件受阻。昨日,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该县房产管理局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张某须向李某偿还借款15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向县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某位于该县向阳路的一处房屋产权有关情况,县房管局于同日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于某于1998年5月23日在我局登记位于向阳路南段西侧房产四层,建筑面积1290.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2030776,所有权人为于某,权属性质为私产,无共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后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儿子查询该房产情况后向法院反映,该处房产的第四层所有权人为于某,共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某,房权证号为0270135,房屋共有权人证号为0270135-1,经法院查证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房产管理局作为房屋管理机构,在法院向其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房屋的产权情况时,故意向法院隐瞒张某共有产权的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致使案件执行受阻,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王星韬 史永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