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南阳市中级法院对原郑州监狱政委曹振岐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20多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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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南阳市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曹振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被告人曹振岐收受陈某西服一套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在改变被告人曹振岐受贿数额的基础上,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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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被告人曹振岐自1998年1月至2008年1月,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8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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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曹振岐在主管洛阳监狱(河南建华玻璃厂)生产、经营时,擅自决定取消工厂所用重油项目和放弃对煤焦油检验程序,致使不合格油进入生产领域,造成浮法一线重大生产事故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233万多元的损失,造成浮法玻璃二线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给国家造成122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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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曹振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曹振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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