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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氏”打赢维权官司
2009-07-24

安阳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氏”打赢维权官司[0]
今年3月26日,这起案件在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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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安阳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当场死亡,在肇事司机提出愿意赔偿受害者后,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在既未能查明受害者身份,也未能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无名氏的民事赔偿诉讼要不要进行、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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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建议:由民政部门代理无名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无名氏获得10余万元赔偿,这笔钱将由龙安区民政局代为保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民政局替车祸中的无名死者代打维权官司的做法,在我省尚属首例,在国内也很少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有人赔偿却找不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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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下午,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涛翻着刚整理好的材料,感叹说:前几天内黄县打来电话,希望我们能把那个案子的相关材料给他们参考参考,他们也遇到了类似情况。现在看来,那个案子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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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所说的那个案子,是两个月前宣判的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这件原本普通的案件,由于检察院的多事而显得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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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3日晚上7时50分左右,安阳市中州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农用运输车撞倒了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王洪斌说,那天下着雨,他们赶到现场后,经过120救护人员检查,发现被撞的人已经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师振刚负全部责任。王洪斌等民警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死者估计在30岁左右,被撞时穿着一件工作服,但工作服上没有任何标志,身上也没有找到任何证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他电动车的车篓里发现有蒜薹、西红柿等,他可能是来安阳打工的,可能就在附近居住。安阳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家顺说,警方立即对死者进行身份查证工作:在事发地附近张贴公告、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向有关单位发放协查通报等,但公告张贴到了一万份,依然没人认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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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具在后来多份法律文书中被称为无名氏的尸体,后来被存放到龙安区铁西殡仪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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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全力查寻无名氏身份的同时,龙安区检察院对案件的刑事诉讼也在同步进行中。随后,肇事司机主动向公诉机关提出:他愿意向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希望能减轻刑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一要求无疑给了检方一个难题:无名氏是谁至今未知,给谁赔偿?谁又能代替这个无名氏来接受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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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要求,检方一句找不到赔偿对象就可以回绝,但龙安区检察院这次有点多事。我们觉得,受害者的民事权益不能因为一句找不到就错过了主张的好机会。龙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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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原告最为合适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按照诉讼程序,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应该由受害者提出,如受害者已经死亡则由其亲属提出,而对受害者身份无法确定也找不到其亲属的情况,法律上却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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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第一个考虑的是我们检察院提起,但检方提出的民事诉讼一般是公益性质的,比如环境污染等,或者是代表国家提出的赔偿诉讼,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代表国家。刘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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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检方觉得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来说,民政局提起诉讼最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龙安区民政局局长李敬军说,今年2月,当检察院的同志找到他商量时,他立即提出了疑问:民政局很愿意承担这个责任,但如果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如果对方当庭提出质疑,岂不是很被动?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按照有关规定,民政局可以为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代为诉讼,但这起案件中的无名氏显然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按照《道路交通法》,这类案件和交警部门、民政部门都能沾上边,但考虑到交警部门是事故处理方,不适合做原告。刘桦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而民政局方面经过考虑,认为按照大救助的原则,作为社会救助机构的民政局应该能够代为诉讼,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李敬军说,局领导班子几次开会研究,决定代为诉讼。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这个难题一直困扰着大家。于是接下来的几天里,几方相关工作人员都在寻找类似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4年12月,江苏省高淳县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起诉肇事方,提起全国首例此类民事赔偿诉讼,但法院判决因诉讼主体不合适,驳回民政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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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湖南省临湘市民政部门代为一名流浪汉提出民事诉讼赔偿,2006年7月,临湘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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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一名男子在浙江省富阳市遇车祸身亡,由于未能查明身份,富阳市检察院建议当地民政局代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当年10月,富阳市法院作出判决:肇事者赔偿42万余元。 tujian.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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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种种案例,都是由民政局代为提出民事诉讼,但大多数受害者身份基本能确定是流浪汉,唯一能引为案例参考的就是富阳市的诉讼,但类似的案子在河南能不能胜诉,谁心里也没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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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越研究越觉得有意义,接受这个诉讼,大的道理不说,如果真的办成了,对救助工作来说是个好事。李敬军说。 tujian.org

赔偿款暂由民政局保管 tujian.org

“这可能是一件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民政局和‘无名氏’没有任何关系,现在替人家来主张权益,会不会尽全力?”李敬军说,今年2月16日,龙安区检察院发来“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代为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2月24日,民政局正式回函,表示愿意代为诉讼。 tujian.org

李敬军说,局里聘请了安阳一位颇为有名的律师代理此案,诉讼所有的费用则由民政局从办公经费中划拨。3月17日,龙安区民政局正式递交民事起诉书。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3月26日开庭那天,这起交通肇事案出现了“高规格”的出庭阵容:公诉人是龙安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增光,原告是民政局局长李敬军,龙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李庆来出任审判长。此外,安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宏建及龙安区委政法委、龙安区检察院、龙安区法院等单位的领导都参加了旁听。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老实说,开庭时我心里还不踏实,毕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方死抠这一点,会有些被动。”李涛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庭辩论的焦点并没有集中在诉讼主体资格上,而在于赔偿数额。民政局提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264620元,丧葬费10500元,加上财产损失、尸体存放费共计30余万元。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在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城镇居民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只能就低不就高,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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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05780元。原告、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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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很快就会到民政局的指定账户,等将来找到受害者的亲属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人家。”李敬军说,其后他们还会通过媒体发公告等形式继续寻找受害者亲属。“这笔钱由民政局代为保管,期限是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如果到时候还找不到亲属,这笔钱将会转为公益性救助基金。但是,我们还是更希望能找到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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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安阳市警方了解到,警方已经提取了死者的DNA样本,以方便将来其家属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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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若不满有权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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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提出的诉讼赔偿为30余万元,而最终赔偿是10万余元,如果将来“无名氏”的家属出现后,对赔偿数额不满,还有继续起诉的权利吗?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张琰成说,法庭上,双方主要争论的是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如果将来能确定这个无名氏是城镇居民,完全可以把不足的部分补出来”。判决书上特地注明:其他损失可待受害者近亲属出现确定后以原告人身份另行起诉。“这句话表明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将来受害者亲属对法院已经做出的10万余元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计算赔偿数额;第二,目前的这个数额主要是受害者的死亡赔偿,其他赔偿如赡养费、抚养费等并没有包含,将来受害者家属可以针对这几项提出诉讼。”张琰成说,至于诉讼时效问题,则以受害者亲属知晓之日起算,换言之,即使30年后亲属才知道这件事,也可以提出诉讼。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目前,一些事故和案件中死者身份一时无法确定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国内在对无名氏遇车祸等事故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上还是空白。这次公检法以及民政部门联动,先期为无名氏打维权官司,不仅在我省是第一例,在国内这样的案例也不多。”龙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聂林认为,这次诉讼在司法实践上属于探讨性质,填补了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同时也为受害者及时主张了权益,避免因时过境迁出现的诉讼麻烦,对以后类似案件有着相当大的参考借鉴意义。(照片由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提供) □记者朱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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