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宝丰县的宋耀堂购买了一个依据法院裁定出售的加油站,之后,他投入资金经营,加油站规模不断扩大。没想到,就在前不久,法院却称以前裁定有错撤回,并据此判决宋耀堂退回所购加油站。自己合法购买、经营多年的加油站说不是自己就不是自己的了,这让宋耀堂想不通,法院判错案件,难道自己要替法院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裁定加油站抵押还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当时,是宝丰县农村信用社主动找我买的加油站,我看到有法院裁定等合法的手续才凑钱买下。”昨天,宋耀堂说,“加油站退回去了,谁来补偿我6年来付出的心血?”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宋耀堂告诉记者,2001年,平顶山市振丰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因欠宝丰县城关、杨庄两信用社借款210万元被告上法庭,2002年4月,因振丰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根据振丰公司和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协议,宝丰县法院下达裁定将振丰公司所属的一个加油站(含土地)的所有权归城关和杨庄信用社所有。 tujian.org
依据该裁定书,两家信用社有关负责人与宋耀堂协商,最终宋耀堂以120万元的价格签订加油站转让协议书。不久,宋耀堂凑齐钱交付给两家信用社,双方履行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宋耀堂说,取得加油站所有权后,他们一家人对加油站进行了投资和改造,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抵债”裁定法院裁定撤销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宝丰县法院(2006)宝民监第3号民事裁定表明:2005年6月,振丰公司经理程某、李某针对该裁定向宝丰县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撤销2002年的有关裁定,2006年4月,经宝丰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宝丰县法院的裁定书。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宋耀堂说,在宝丰县法院撤销抵债的裁定下达后,法院又下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致使宝丰县城关、杨庄两信用社取得的加油站所有权失去法律依据。2007年6月,宝丰县法院再次下达裁定,要求宋耀堂将加油站返还给振丰公司。 tujian.org
“我们是根据有错必改的原则撤销该裁定的,既然裁定撤销了,加油站就应该还给振丰公司。”宝丰县法院有关人员说。“加油站是我合法买来的财产,法院把案判错了为什么要我蒙受损失?”宋耀堂说。 tujian.org
2007年12月,宝丰县农村信用社(两信用社经改制已并入该社)将宋耀堂诉至宝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信用社返还宋耀堂120万元,宋耀堂返还加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判错案无辜第三人倒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5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指定由鲁山县法院审理信用社诉宋耀堂返还加油站案。2008年11月4日,鲁山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宝丰县农村信用社与宋耀堂2003年签订的“抵债财产转让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部分无效,而设备、设施等动产有效。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宋耀堂与信用社签订协议后,并未及时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的秦华律师认为,《物权法》第15条有明文规定:“判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油库和加油设备都是依附于房地产建设,房地产没有了,加油站就等于没有了!”宋耀堂说,接到判决书后,他即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著名经济法学专家、郑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程宝山教授认为,在购买法院裁定归属信用社的加油站中,宋耀堂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买卖而来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记者 黄普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