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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上夜班 可罚单位5000元
2009-07-24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依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的《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印发,开始执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有了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标准》对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的行政处罚,逐一给出了分类分级的裁量标准,尤其在对女职工的保护上,更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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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为轻微违法,在对用人单位警告后,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是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超过48小时等情况予以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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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女职工从事矿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的、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这几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后,还要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记者 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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