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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员为未成年人“说话” 报告可成判案依据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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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湖南网7月17日电 据潇湘晨报报道,今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也许社会调查员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将会成为法官依法减轻刑罚或者不予监禁的重要依据。昨天召开的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十五次全委会透露,全省将在长沙、常德两地的法院系统试点社会调查员制度,为未成年人“说话”。
“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量刑”
“社会调查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量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黎军谨慎地说。据悉,长沙将在年内启动试点工作。
目前,由团省委和省高院联合开展的社会调查员制度正在运作当中。团省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调查员首要第一条,作风正派,而且这项工作没有任何报酬,参与者也要热心于公益事业。同时,调查员要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在社区或所在单位有一定的威望和公众认可度。
“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实施肯定是一件好事,可以起到公、检、法等机关的辅助作用”,黎军表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依据调查报告,充分考虑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各种主客观因素,作出合理判决,有利于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通过社会调查员的工作,也可促成更多的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和解。更为重要的是,社会调查员将参与到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等,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其“感化”作用也是行政机关难以替代的。
不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将涉及到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及实施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非涉案情况。
社会调查员以为未成年人“说话”为主要职责。这样会不会助长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黎军认为,应该不会。首先,独立的社会调查员提出的书面调查报告,要经过庭审质证后才由法庭采纳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轻重、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另外,所谓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在“宽”的同时,有“严”的一面。比如,有相应的社区矫正、回访和考察等工作,最大限度延伸审判效果。(李柯夫)
相关链接:去年八成未成年人犯罪免除或从轻处罚
潇湘晨报消息,去年,全省法院生效判决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为4541人,占全部罪犯总人数的11.1%,其中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比较常见。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省共对3720名未成年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管制,免除或从轻处罚的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2%。(李柯夫)
10人获评“保护未成年人杰出(优秀)公民”
潇湘晨报消息,经过推荐、初审、考察等环节,昨天,第四届“湖南省保护未成年人杰出(优秀)公民”评选揭晓,10人获此殊荣。团省委将于近期隆重表彰获奖者。这些人是: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浏河村社区居委会主任邓光明、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彦、共青团衡山县委书记刘洋、湖南省邵阳监狱教育科科长刘乐宇、临湘市富食村购物广场法人代表李国武、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退休干部何为政、湖南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教师张艳红、保靖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队长贾明海、湘乡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彭继清、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傅晓斌。获奖者相关情况可以登陆湖南青年在线(www.hngqt.com)查询。(李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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