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沙八月十四日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三日对原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清江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清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没收被告人刘清江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四百四十六点三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二点五九万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审查:一九九五年至二00六年期间,被告人刘清江利用担任郴州临武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武县委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及结算、开矿办证审批、矿权纠纷处理、项目审批、水电开发、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某等二十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共四百四十六点三万元。其中伙同其妻谢冬桂(另案处理)共同受贿六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清江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一千零二十二点一二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轰动一时的“郴州窝案”部分核心人物均已判决,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郴州市原市长周政坤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郴州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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