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8月11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省外侨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发文,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又出台了5条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5条规定包括: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提供上年度实际支付出国(境)费用的情况,并报送《本年度因公出国(境)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表》,在保证单位正常运作的前提下,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将预算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单列;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年初部门预算未编制或未足额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但在年度中确有中央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出国(境)任务需调整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意后,在本单位部门预算额度内进行科目调剂;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级外事部门在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时,必须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经费审核意见;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及用汇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有关外事经费开支标准,在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在其回国后及时办理用汇核销、报账手续;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购买机票、确定承办单位(含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等,节约因公出国(境)开支。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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