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湖南之声]长沙讯:(全媒体记者 格祺伟 通讯员 肖湘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死者[SiZhe]身份无法查实,这样的案子究竟该怎么判?日前祁东县法院就祁东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中心)为原告[YuanGao]名义起诉肇事者刘贤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PeiChang]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YuanGao]一审获得胜诉,共计获赔109,538.2元。 copyright dedecms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 织梦好,好织梦
2010年5月5日,湖南省湘乡县的刘贤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322国道祁东往白地市方向超速行驶至66公里地段时,将路旁行走男子撞倒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祁东县交警大队经过勘察后最终认刘某与无名死者[SiZhe]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地公安部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SiZhe]身份,随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尸体,遂确定死者[SiZhe]为无名流浪人员。 dedecms.com
经核定,无名死者[SiZhe]的各项物质性损失为109,538.2元。被告[BeiGao]刘贤驾驶的湘小型轿车于2010年4月22日向被告[BeiGao]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文来自织梦
原告[YuanGao]身份遭质疑 一审获赔10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流浪汉的后事处理以后,为尽快为受害者维权,索要赔偿[PeiChang]金,2010年12月14日救助中心代表受害者亲属作为原告[YuanGao]将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其肇事者刘贤为被告[BeiGao],告上法庭。原告[YuanGao]要求判令被告[BeiGao]财险公司湘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无名氏的死亡赔偿[PeiChang]金109538万元。 本文来自织梦
被告[BeiGao]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辩称,本案死者[SiZhe]身份不明,作为原告[YuanGao]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死者[SiZhe]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原告[YuanGao]的主体资格。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织梦好,好织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eiGao]刘贤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交警大队认定被告[BeiGao]刘贤与无名死者[SiZhe]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正确。祁东县交警大队在无法查明死者[SiZhe]的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公告认领尸体启事,核实死者[SiZhe]身份,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定,依法火化了尸体。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管理单位,以原告[YuanGao]的身份要求被告[BeiGao]刘贤赔偿[PeiChang]无名死者[SiZhe]的死亡赔偿[PeiChang]金、丧葬费,被告[BeiGao]中国财产保险湘潭分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PeiChang]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BeiGao]财产保险某分公司辩称原告[YuanGao]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无名死者[SiZhe]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赔偿[PeiChang]权利人,不具有原告[YuanGao]的主体资格的辩论观点与法相悖, 其辩论观点不予采纳。 本文来自织梦
2011年4月12日,此案在祁东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BeiGao]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PeiChang]给原告[YuanGao]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09,538.2元。祁东救助中心在领取无名死者[SiZhe]赔偿[PeiChang]款后,应存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项帐户,两年内仍无人领取,应将其赔偿[PeiChang]款上交国库。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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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阅相关知识了解,目前对无名氏遭遇交通事故赔偿[PeiChang]主要参考依据是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其中规定,对未知名死者[SiZhe]赔偿[PeiChang],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所得赔偿[PeiChang]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PeiChang]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PeiChang]权利人。但“有关部门”究竟是谁目前尚未明确。因此,此类案件的维权,民政局、交警部门甚至救助站都有过充当维权主体的例子。 织梦好,好织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