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追认于葆林同志为革命烈士。
2009年4月18日下午,南京轻工业机械厂职工、共产党员于葆林同志,在南京常府街附近遇到两名歹徒持刀抢劫一名中年妇女财物。他挺身而出与歹徒展开了英勇搏斗,被歹徒匕首刺中腰后部,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光荣牺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鉴于于葆林同志是因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而壮烈牺牲,南京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报请追认于葆林同志为革命烈士。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追认于葆林同志为革命烈士。 (施宣 颜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