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的身份证被一男子骗去在银行开设了结算账户并被该男子分7次冒领存款,报警后至今未侦破。许某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5日,宿迁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许某40%的经济损失。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许某系宿迁市个体工商户,去年11月,一男子以与其交易为名,要求其开设一银行账户。许某遂在被告银行的一个支行开设了户名为其个人的结算账户,并办理了存折。同日,该男子借故骗取了其身份证,并到被告银行以许某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结算账户,办理了存折和借记卡,后将该存折与许某持有的存折调包。许某在不知情中持被调包的存折向该账户存入2万元。随后该笔存款被他人用借记卡在外地其它银行自动存款机上分7次取走19800元。许某发现存款被取立即报警,但案件至今未侦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许某认为,被告银行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有关规定,未能履行审查义务而为他人以其名义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致使其损失近2万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将银行告上法庭。 tujian.org
法院认为,尽管被告辩称已经将开户人与身份证进行核对,但从其内部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该男子非原告许某,被告未恪尽审查义务,使他人得以凭许某身份证开办个人结算账户是造成许某损失的一个因素,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原告许某因轻信他人,未将身份证、存折等妥善保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判决原告许某自行承担60%责任,被告某银行赔偿许某损失的40%,即79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