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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负责人昨细释《旅行社条例》
2009-06-29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将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省旅游局副局长张骥昨向记者介绍,新的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必须标明在旅游合同中,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也必须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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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中,有网友询问:“我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出发时却发现是由另一家旅行社带的团,该怎么办?”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范福兴指出:“这种情况也就是通常说的‘拼团’,当游客报名时,接待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并在合同中注明将拼入旅行社的名称以及相关信息;如果因拼团造成旅游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者服务上有瑕疵的,游客报名的那家旅行社要承担全部责任。”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境外游买了假货怎么办?范福兴表示,这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另一种是游客在行程安排以外的商店自行购买的。对于前一种情况,在提供了假冒伪劣的相关证据后,由旅行社负责退货,游客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原则上由游客自己承担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遇到旅行社擅改行程、导游强行带领游客去一些购物点的情况,范福兴建议游客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可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将严肃处理。根据新条例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如发生这些情况,旅行社和导游将分别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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