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宣海、实习生丁龙报道:27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江西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如果你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9月26日前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电子邮件:longxiao0307@sina.com)。据悉,该《办法》一旦实施,1992年8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江西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则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并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全国重点镇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招募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福利以及伙食、着装、医疗、训练等必需费用,并办理“五险一金”。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水平。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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