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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投诉规定出台
2009-08-31

  本报讯 见习记者龚波华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全省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近日,省司法厅出台了《江西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以下简称《投诉须知》),并要求各地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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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须知》规定,委托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对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不满意的,可以向该法律服务机构、当地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投诉。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人员分别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范围包括:律师服务、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投诉须知》还特别提醒,法律服务所有费用均应由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收取,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能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索要的不合理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并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检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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