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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今后申请行政复议更方便更透明 |
200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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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修正案》在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扩大管辖制度等方面作出修改,以确保在行政诉讼前,行政争议能通过行政复议“案结事了”。
近5年来,辽宁省各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呈递增趋势,仅2007年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070件。为加强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促进行政复议机关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修改后的规定增设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任条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 ”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新规定明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土地权属的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行政复议听证的程序,按照省有关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在原规定中,“对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新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规定给群众提供了选择权,体现了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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