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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银行保安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罪受审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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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0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某银行保安员何大海每天目睹大量钞票进出,无法控制贪念,从ATM机中盗走近6万元。检察机关指控何大海犯盗窃金融机构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犯罪嫌疑人何大海从事银行保安工作6年,非常熟悉ATM机的操作流程。2008年3月30日一大早,他来到工作岗位,趁工作人员还没上班,在更衣室里偷出了ATM机钥匙保管员放在衣柜内的钥匙。接着,他又用遥控器打开ATM机室外的卷帘门,潜入ATM机室,用偷取的钥匙打开ATM机,把存款柜里的5.89万元现金揣进了个人腰包。
根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得手后,何大海把现金先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中,藏匿在更衣室里。下班后,他把这笔钱分成两半儿,一半儿存进自己的银行卡,另一半儿藏在自家的床底下。
案件过了20天,何大海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
据悉,“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的行为,如盗窃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等,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银行为方便客户取款而设置的ATM机内的资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因此,盗窃处于营运状态的ATM机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犯此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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