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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盗窃电信IP账号 销赃2.4万却按24万判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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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在电信企业工作的业务经理,偷走了公司的300个IP账号,转手倒卖赚了2.4万元。这些被盗的账号却给电信企业造成了24万多元的损失。2.4万与24万,相差十倍,该按哪个数字量刑?新兴的电信IP业务给法官出了道难题。日前,这道难题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解——法院最终认定24万元损失为盗窃数额。
经理盗卖IP账号
张英曾经是中国电信17969IP电信业务代理公司的业务经理,在过完一个春节后,他突然辞职了。摇身一变,他成为沈阳华源太阳能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不过,这个贸易公司卖的却是他从电信公司偷来的赃物——IP账号。原来,在张英担任电信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在电脑上偷偷保存了一个电子文档,里面记载着300个IP账号资料。在春节前,张英把这些资料转移到自己的电子信箱里,长假过后,他“潇洒”地辞职了。
此后的一年时间内,张英修改了大部分IP账号的密码,并通过打广告等方式,将其中45个账号提供给其他人开展长途包月业务及出卖。这些账号给他带来了2.4万元的赃款,却造成中国电信24万余元的损失。
该按哪个量刑?
案发后,张英将2.4万元赃款全部返还。他认为,返还了赃款,就不会被判得太重。没想到,法院以盗窃24万元对其定罪量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原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中,认定张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信账号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然而,盗窃罪的量刑是根据盗窃数额计算,而电信IP业务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电信业务,对于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4万与24万,应该以哪个数额对其量刑,这成为法官争议的焦点。
法院最终认定了24万余元损失为张英的盗窃数额,判处张英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张英提起上诉。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介绍,张英盗窃电信IP账号的行为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他身为从事电信业务的电子公司主管人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电信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却依然以低廉的价格推销盗窃的账号,这是明显的销赃行为,而不应该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所以法院最后按照电信的损失作为量刑的依据。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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