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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留原件讨薪费劲儿 农民工留下讨薪“后遗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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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初没留下工程单的原件,农民工小娄拿着复印件却打不赢讨薪的官司。昨日,在农民工维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官的帮助下,小娄终于拿到了部分工程款。“感谢法官调解帮我减少损失!复印件不能当证据,这是我花钱买到的教训!”小娄说。
打工仔装修遭遇赖账酒店
从安徽省来沈阳打工的小娄是个小包工头儿。2006年7月10日,小娄与沈阳某酒店签订一份《装修协议书》,协议约定,小娄承揽该酒店室内外改造工程,包括外立面装修、一楼大堂、一楼后厨改造、二楼大堂装修等内容。工程价款人工费为19.3万元。协议书中还约定,为保证在质保期(装修12个月)内小娄能随时对工程进行维修,酒店暂扣小娄工程款1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
2个月后,工程完工。酒店按照协议支付了18.3万元的工程款,暂扣了1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但是,小娄却认为,除了协议中写明的工程内容之外,他还多干了不少活儿,比如2楼大厅的8个包房装修、坐便安装等。这些增加工程产生了1.7万余元的人工费,酒店尚未支付给他。在此后的一年中,小娄多次找到酒店,索要增加的1.7万元工程款,但都被“软钉子”挡了回来。一年的质保期过去后,小娄索要1万元的质量保证金,酒店也拖着不给。
工程单没留原件留下“后遗症”
今年6月份,小娄到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求助。在维权中心的协调下,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专职律师为小娄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他讨要工程款。通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小娄的官司赢了一半儿。法院判令酒店给付拖欠的1万元质量保证金,驳回了小娄索要增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酒店没有按协议约定给付质保金,小娄要求其给付的理由正当,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小娄索要增加工程款所提供的工程明细单是复印件,对于不是原件的证据法院不能支持。原来,在工程完工后,酒店给小娄出具了一张增加工程的明细单,上面还有酒店经理的签字。但是,在结账时,酒店负责人又以下账为由把这张明细单原件拿走了,只给小娄留下一张复印件。当时小娄并没有在意,没想到为日后维权留下后遗症。
不是原件的证据不能采信
眼看着1.7万元的血汗钱要不回来,小娄心有不甘,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孤单的农民工不屈不挠地向财大气粗的大酒店宣战,这起案件引起了市中院民三庭审判长赵明静的注意。今年8月18日,此案进入二审调查。在此后的三天时间里,赵明静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她向小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对方对复印件提出异议的,在去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法院不能采信这份证据。这意味着,小娄手中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被法院采信的证据。
热心法官调解,农民工长心眼儿
赵明静想到,法院办案追求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即使是二审下判决,也难以支持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帮助农民工维权的最好方式是法庭调解。在赵法官苦口婆心地解释了3个多小时后,小娄终于同意法庭调解。
农民工做出了让步,赵法官又约见了酒店方的代理人。她向酒店方讲明,小娄已完成“增加工程量”明细表中列出的工程,酒店无法证明此工程已经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书”中,更无法证明已付的工程款中包括了这笔钱。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农民工将继续维权。因此,法庭调解也是酒店方的最明智选择。
经过法官的苦劝,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到调解桌前。最终,酒店答应支付增加工程费1万元,10天内付清。昨日,小娄终于拿到了这笔迟到的工程款。虽然不是全额工程款,小娄还是很满足,“要是没有热心的法官帮忙,这1万元也拿不到。咱就当花钱买了个教训,以后干活儿得多长个心眼儿。”
本报记者 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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