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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调整医保政策 “三无”人员参保政府埋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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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讯(记者 丁宁)今后,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者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也将由政府埋单。9月18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重点扶持特困居民、低保人群,并将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
“三无”人员参保政府埋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者,缴费分为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两部分。新规定调整后,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那部分也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而且,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变。
此外,经民政部门新认定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特困人员,不受原规定的参保时间限制,可随时申办。于当年8月20日前认定参保并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缴纳一年保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待遇。于当年8月21日以后认定的特困人员,按原规定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2年参保统筹支付比例增加
今后,缴费年限将与待遇“挂钩”,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按照新规定,已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同时,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即在每年年末,视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暂停实施首诊和转诊制度
沈阳市目前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按照新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期间,暂停实施首诊和转诊制度。也就是说,参保居民在此期间可任意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退保。缴费后的参保居民,在进入待遇期前死亡、转往外地或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的,可以退还保费。退费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证、卡费不予退还),学生及未成年人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商业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就医起付标准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审批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其转外就医条件、转外就医地点、审批手续、结算时限及需个人先行自付的项目等均按原规定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个人自付比例55%;成年人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0%,个人自付比例70%。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后,起付标准为15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业后,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月起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起,至开始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间内,如果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儿童参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今后,儿童发生《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以外的疾病,除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他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入院标准的疾病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当年8月20日前出生并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可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8月2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原规定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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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 最高赔付限额翻一倍
本报讯(记者 丁宁)今后,在门诊救治的特殊病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自掏腰包”的费用降低了。按照规定,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参保人员(含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3%,即在职人员由原来的12.5%调整为9.5%、退休人员由原来的7.5%调整为4.5%。
在本市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也包括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仍执行现行规定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转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赔付起付标准也不变,但是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5%调整为20%。
参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者将得到多一倍的赔付。据了解,本次调整还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比原来的15万元整整高出一倍。据市劳动局介绍,该规定已开始执行。
从2008年8月1日起,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由原来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经办管理,改为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办管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已签订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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