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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1日施行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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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讯(记者 高薇 实习生 夏涛)10月27日,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不仅对价格听证程序等提出更高要求,也使得民意表达更为通畅。
消费者代表至少占四成
与“原办法”相比,新规首次对听证会消费者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总人数的2/5。在“新办法”征求意见时,公众普遍反映原定的消费者代表只占总人数1/3的比例过小,难以保证消费者权益。在沈阳近期举行的供暖价格听证会上,共有沈阳市消协推荐的15名消费者代表,占到了总数的近半。
按照新规,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代表”四类构成,其中消费者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价格听证会新增记者席
“新办法”规定,只要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均将设置专门的记者席,与会媒体可“按报名顺序或随机选择”。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均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这意味着,新闻媒体可旁听报道的听证会包括:所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听证会。
徇私舞弊将负刑事责任
在定价听证方案中,除应包括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外,还必须解释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对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最终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将被宣布定价无效并责令改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报帮助
新老办法变化
2/5 “新办法”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总人数的2/5,“原办法”对消费者所占比例并未作出规定。
30日 新规要求听证会举行30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比“原办法”规定的天数提前。
15日 新规要求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等,提前15日公布,比“原办法”规定的天数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的时间也由10日前修改为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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