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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方案公布 能报销28元/平不报销25.3元/平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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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讯 10月29日,沈阳市物价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经市政府批准,沈阳将从今年冬季供暖期开始,上调采暖费价格。
分为报销和不报销两类
通知规定,沈阳今冬采暖费将调整为:居民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
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3.5元/平方米调整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高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并没让困难群众多掏钱
此次供暖调价后,不会让沈城困难群众多掏一分钱。
供热调价后,政府对困难群体补贴的范围不变、控制面积内个人缴费额不会增加。对低保户,控制面积内采暖费将由财政全额补贴;低保边缘户、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控制面积内增加的采暖支出,也将由政府财政承担,其采暖不随调价而增加支出。
非居民供热用“两部制”
非居民供热计价方式将改为“两部制”热价,即:用户总热价=基本热价 计量热价。基本热价反映固定资产折旧和热传导损失,即使用户停热,也应该缴这笔费用;计量热价反映供热所消耗的煤炭、水和人工费等变量成本,按照用户用热量的多少来收取。
沈阳“两部制”的基本热价将按建筑面积计收,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来计收。
沈阳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居民用户采用“两部制”热价,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并不强制。在开栓前先按面积计价方式预交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根据实际用热量按“两部制”热价核算费用,低于预交采暖费部分,由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费;高于预交采暖费部分,不再补交。
超出报销面积,咋交费?
答:统一按照28元收取
“我家住的房子实际面积,要比可以报销的面积大,多出来的部分,采暖费按啥标准收?每平方米是28元还是25.3元?”一些市民提出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调价后供暖收费实行“一户一票一价”。即每户居民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只有一个,发票也只有一张,一个采暖用户打不出价格不同的两张发票。如果您属于单位报销的,那么您家的采暖费统一按28元/平方米收,即使是超出报销面积的部分,也要按28元/平方米收。
自家阁楼面积,交费不?
答:有供暖设施就收费
通知明确指出: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则按照“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标准核算。
一些市民疑惑的“阁楼供暖”问题,物价部门有了明确答复:如果阁楼有供暖设施,需要按面积收费;如果阁楼没有供暖设施,则不计入供暖面积。
至于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质量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不同供暖价格的,沈阳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由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市物价局实行单独定价后即可实行。
已经交费用户,啥时补?
答:11月10日前得补齐
目前已经缴纳完采暖费的热用户,要在11月10日前补交采暖费。不能及时补交差额的热用户,虽然也能享受到10月31日18时按时开栓供暖,但供暖公司会给其下发催缴单,如果到期还没有补交,有可能停止供热。
此外,相关部门将在最近一两天内出台采暖费调价后的一些具体细则,再详细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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