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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老年人挂号费政策 咋没执行?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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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未出台 优待证尚未发放 老年人还需等待
10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5条规定,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惠和照顾。
政策背景
“不是说10月1日以后,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上公立医院挂号不收费吗?怎么还管我要钱?”10月29日,67岁的和平区居民张大爷在某省直医院挂号时发了问。但挂号收费人员对张大爷的说法是,“没听说”。
条例公布已近一个月了,这些优待政策到底实施了吗?这成了不少老年人关心的事。10月29日,记者就此走访了沈阳各大医院。
调查动机
医院仍收取挂号费
记者从多家省直医院及多家市级医院了解到,目前老年人就医挂号费仍是正常收取,而《条例》中所提到的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的医疗优待也没有实行。而不少医院也接待了一些老年患者投诉,都是根据《条例》,认为医院不该再收他们的挂号费而产生了纠纷。“我们也从媒体上听说了这个《条例》以及相关的内容,不过具体执行还得由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下发相关文件。”一家省级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但目前各医院都没有接到文件,所以也就一直没有实行。
新政落实尚需时日
根据《条例》,公益性事业单位执行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收的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而据了解,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条例》内容要想落实还需要一段时间,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哪些手术费、检查项目费用可以减收,减免后医院如何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都必须有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老年人凭省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的证件,享受优惠或者优待。目前,省里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还没有发放。
综合来看,《条例》的实行还得延缓一段时间,还请各位老年人耐心等待。
本报记者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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