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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供暖部门就供热收费问题答记者问
2009-04-30
  针对日前市民关心的供热收费问题,沈阳市物价、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单位报销采暖费用户超出控制面积部分如何交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审批[2008]92号),我市居民采暖费价格进行了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纳,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单位报销采暖费的用户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25.3元/平方米交纳,供热单位应为上述用户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开具25.3元/平方米的采暖费发票,存根作为结算依据。   二、困难群体如何交纳采暖费?   低保户、市属特困企业中的"五方面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93-99年军队复员干部在其控制面积标准内,按28元/平方米给予100%补贴。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按25.3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并开具发票。   低保边缘户在其控制面积标准60平方米内,政府按28元/平方米补贴68.57%,个人按28元/平方米承担31.43%(个人部分与去年比不增加额度)。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按25.3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并开具发票。   市属特困企业中的一般职工,在其控制面积标准60平方米内,政府按28元/平方米补贴52.46%,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个人和单位部分与去年比不增加额度)。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按25.3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并开具发票。   三、陈欠采暖费如何收取?   供热单位及用户应按照《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审批[2008]92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市政府7号令)、《沈阳市民用采暖费结算暂行办法》(沈房发[1998]第17号)、《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4号令)等文件的规定交缴采暖费。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应向采暖交费主体收缴采暖费。   凡是经市、区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认定的市属、区属困难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其陈欠的采暖费,暂作"挂帐"处理。企业和职工在按比例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保证开栓供热。对当年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用户,在其为所在企业(或单位)垫付当年和交纳一年陈欠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给予开栓供热。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第二年开始,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属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四、正在办理采暖交费手续的用户是否影响正常供热?   正在办理采暖交费手续的用户不影响正常供热。目前,由于调价政策刚出台,正处于交费的高峰期,市供热办已经规定供热单位必须为居民用户开栓供热,供热单位要采取增加收费窗口、增加收费人员等措施,为热用户交费提供便利条件。   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供热收费标准和采暖费收缴办法,积极主动做好收费宣传和服务工作,对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收缴采暖费的,由物价、供热管理行业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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