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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错保险要退保遭拒绝 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
2009-04-30
  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王帅)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退保纠纷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因未履行说明义务,不能以过了保险犹豫期为由拒绝给客户全额退保。   李大娘 因误解保险要求退保   李大娘因单位没有办理医保,而欲购买“医疗重病”保险。经沈阳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郑某介绍,李大娘于2007年9月29日购买了一种人身保险,缴纳保费4045元。10月10日晚6时许,业务员将保险单及人身险保险费发票交给李大娘,并要求李大娘签收回执。李大娘在收到保险合同正式文本后才发现,与自己想要购买的医疗重病保险意愿不相符,李大娘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 过犹豫期不能全退   可让李大娘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说她的保险单已过了保险犹豫期,不能全额退保。李大娘不解了,“业务员也没说什么保险犹豫期的事啊,我现在才知道还有这么个说法。”   可保险公司说,“投保书上对此写得很明白,你已经在该份投保书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签字了,应视为知道保险犹豫期。”   因保险公司拒绝全额退还李大娘保险费,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法院 未履行说明义务判全退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向李大娘宣传保险产品时,既未根据李大娘的意愿说明所推荐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亦未向李大娘提供具体的保险条款,而只是让其在投保提示单上签字,该行为因系投保人未履行说明义务。   李大娘年岁已高,当其发现所投保的险种与其意愿相违背,且收到合同时间为10月10日,与合同中载明的生效时间9月30日已过10天时,保险公司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李大娘及时说明犹豫期的计算起止时间及申请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办法,而保险公司以过犹豫期为由拒绝全额退保不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险费。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 保险推介应尽告知义务   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犹豫期为保险条款中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李大娘向保险公司表明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对犹豫期条款的限制时间及内容未向其履行说明义务。   [名词解释]   保险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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