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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明断家务事 赠完房子又变卦状告儿媳被驳回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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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子是我们留给孙女的,儿媳妇私自把房证改成了她的名字,这咱不能干!”5年前,沈阳市铁西区的卢大爷老两口把一处房产赠与儿媳和孙女;今年,老两口发现房证上的名字是儿媳,又把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当年的赠与合同。
五年前办理更名手续
铁西区的卢大爷今年已经70高龄,为啥还要和原来的儿媳妇儿打官司,这件事要从18年前说起。1990年,卢大爷的儿子把媳妇儿陈颖娶进家门,结婚的新房是卢大爷名下的一处公有住房。好景不长,两年后,卢大爷的儿子因意外离开人世,留下陈颖和女儿相依为命,一直在这间房子内居住。
2003年,卢大爷和老伴儿提出,要把这处房产赠给孙女。由于房产部门办理赠与房屋更名手续费比较高,为了省点儿钱,卢大爷和老伴就与儿媳陈颖以买卖形式办理了更名手续。
到了今年又变卦
今年,卢大爷老两口又变卦了,他们认为:房子是我们留给孙女的,儿媳妇儿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证改成了她的名字,这有悖当年赠房的初衷。他们把原儿媳妇儿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当年的赠与合同。同时,卢大爷还回忆起当年在办更名时的一个细节:儿媳妇儿曾拿出一张空白的更名手续表格让老两口摁手印。卢大爷认为,当时自己老眼昏花也没整明白咋回事儿就摁了手印,现在想来,儿媳妇儿可能就是利用这张表格钻了空子,把房证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这样的说法陈颖并不认同。她向法官辩解,这处房产当年在进行房改时就是自己拿的1万元钱购买了产权。另外,5年前公婆要把房子更名,原因是当时他们的房子要动迁,他们不想让单位知道他还有房产。过户时,自己也没有向公婆隐瞒什么,更名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在是公婆出尔反尔,请求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无法举证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在5年前订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与普通的买卖房子不同,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赠与的行为,因此此案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当初在双方办理更名合同时是否像卢大爷说的那样有欺诈现象,成为本案的焦点。
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卢大爷虽然有“在空白表格上摁手印”的陈述,但没有举证证明这句话就是事实,也就无法证明这份赠与房屋的合同是因儿媳陈颖欺诈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另外,虽然卢大爷老两口一直强调房子是赠给孙女的,也有证人证明了他们的想法,但是无法证明他们在房产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的那一时刻的赠与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日前,法院判决,现争议房屋已经登记更名为陈颖,卢大爷老两口赠与原儿媳房屋的合同有效。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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